5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
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注释 :
( 1)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
① 工作原因。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 是指职工为履行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而受到事故伤害 , 这是最为普遍的工伤情形。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工作原因是工伤认定的三个基本要素,即 “ 三工原则 ” 。
②事故伤害,一般包括安全事故、意外事故以及自然灾害等各种形式的事故。如果是职工在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情况,很难确定职工已死亡还是暂时失去联系,本着尽量维护职工权益的基本精神,这种情况也应认定为工伤。
③患职业病。职业病是指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职业性疾病。职工经诊断或鉴定确患职业病,并经过工伤认定属于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 2 )工伤认定的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②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④患职业病的;
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3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③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①项、第②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③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 4 )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程序
①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是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受到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情形
是否属于工伤或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是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享受工伤
保险待遇的前提。
工伤认定的结果包括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非工伤和不视同工伤。工伤认定的程序包括申
请、受理、审核、调查核实、作出认定等,并有严格的时限规定。
②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职工享受伤残待遇的重要前提。
a .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有三个条件:
一是应在经过治疗,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后进行;
二是必须存在残疾,主要表现在身体上的残疾;
三是必须对工作、生活产生了直接的影响,伤残程度已经影响到职工本人的劳动能力 。 b .劳动能力鉴定包括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分别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 3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以便于工伤职工及时就医,接受治疗,享受相应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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